K·Mall·09

服务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范KMALL09运营的KMALL09.com(以下简称“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中,网络商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本条款适用于通过PC通信、无线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除非其性质与本条款相悖。”

第2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定虚拟营业场所进行商品等交易的场所,也指运营网络商城的企业。② “用户”是指通过本条款登录“商城”,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③ “会员”是指已在“商城”注册,并可持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但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3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① “商城”应在00网络商城的初始服务页面(首页)上公布本条款的内容、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所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企业注册号、通信销售申报号、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以便用户容易知晓。但是,条款内容可以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看。② “商城”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应通过单独的链接页面或弹出页面等方式,让用户理解条款中关于撤销购买、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并征求用户确认。③ “商城”可以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④ “商城”修订条款时,应在生效日期前7天至生效日期前一天,在商城的初始页面上与现有条款一并公布生效日期及修订理由。但是,如果条款内容对用户不利,则应至少提前30天公布。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应明确比较修订前后的内容,以便用户容易知晓。⑤ “商城”修订条款时,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生效日期后签订的合同,对于之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是,如果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希望适用修订后的条款,并在第3款规定的修订条款公告期内将此意愿发送给“商城”并获得“商城”同意,则适用修订后的条款。⑥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以及本条款的解释,应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指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

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商城”履行以下职责:1. 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并签订购买合同。2. 配送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3. 其他“商城”规定的职责。② “商城”在商品或服务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下,可以变更将来签订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在当前商品或服务内容发布处公告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③ “商城”因商品等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变更已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将原因通知用户可接收通知的地址。④ 在前款情况下,“商城”应对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商城”能证明其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第5条(服务的暂停)

① “商城”在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维修、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时,可以暂时中断服务。② “商城”对因第1款原因导致服务暂时中断而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商城”能证明其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③ 因业务种类转换、放弃业务、企业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应通过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根据“商城”最初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赔偿。但是,如果“商城”未告知赔偿标准等,则“商城”应以相当于商城通行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现金向用户支付用户的积分或储备金等。

第6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应按照“商城”规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通过表示同意本条款来申请会员注册。② “商城”将注册第1款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除非其属于以下各款情况:1. 申请人曾因本条款第7条第3款失去会员资格,但因第7条第3款失去会员资格后,已满3年并获得“商城”再注册批准的除外。2.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3. 其他被判断为对“商城”技术上造成显著障碍的注册情况。③ 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商城”的批准到达会员时为准。④ 会员在注册会员时所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告知“商城”。

第7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退出, “商城”将立即处理会员退出事宜。② 会员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商城”可以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1. 在申请注册时提交虚假信息。2. 未按期支付通过“商城”购买的商品等款项,或与使用“商城”相关的其他应付款项。3.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威胁电子商务秩序。4. 利用“商城”从事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③ “商城”在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如果同一行为重复发生两次以上,或在30天内未纠正其原因,“商城”可以丧失其会员资格。④ “商城”丧失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将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前至少给予30天以上的期限提供解释机会。

第8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商城”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以发送到会员事先与“商城”约定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② “商城”对不特定多数会员发出通知时,可以通过在“商城”公告栏上发布1周以上代替个别通知。但是,对于与会员本人交易相关的重大事项,则进行个别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及个人信息提供同意等)

① “商城”用户应通过“商城”上的以下或类似方式申请购买,“商城”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应明确提供以下各项内容,以便用户容易理解:1. 商品等的搜索及选择2. 收货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的输入3. 对条款内容、受限制的撤销购买权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的确认4.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内容(例如,点击鼠标)5. 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对此的确认或对“商城”确认的同意6. 支付方式的选择② “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应告知购买者1) 个人信息接收方、2)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3)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4)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并获得同意。(即使同意事项发生变更,也应如此。)③ “商城”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时,应告知购买者1) 个人信息处理受托方、2)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业务内容,并获得同意。(即使同意事项发生变更,也应如此。)但是,为履行服务提供合同所需且与提升购买者便利性相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告知,无需经过告知程序和同意程序。

第10条(合同的成立)

① 对于第9条规定的购买申请,“商城”在符合以下各款情况时,可以不予批准。但是,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如果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则应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合同。1.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2. 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如烟草、酒类等。3. 其他被判断为批准购买申请对“商城”技术上造成显著障碍的情况。② “商城”的批准以第12条第1款的收货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③ “商城”的批准意思表示应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是否可销售、购买申请的修改和取消等信息。

第11条(支付方式)

在“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可用的方式。但是,“商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户就商品等款项加收手续费。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2.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片支付3. 在线无卡存款4. 电子货币支付5. 货到付款6. 通过“商城”发放的积分(如里程)支付7. 通过与“商城”签订合同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支付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

第12条(收货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商城”在收到用户的购买申请后,将向用户发送收货确认通知。② 收到收货确认通知的用户,如果发现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可以在收到收货确认通知后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并且“商城”在发货前收到用户请求时,应立即按照请求处理。但是,如果已支付款项,则遵循第15条关于撤销购买等的规定。

第13条(商品等的供应)

① “商城”除非与用户另有约定关于商品等的供应时间,否则应在用户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14天内采取订单制作、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以便配送商品等。但是,如果“商城”已收到商品等全部或部分款项,则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在此期间,“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等的供应流程及进展情况。② “商城”应明确说明用户购买商品的配送方式、各方式的配送费用承担方、各方式的配送时间等。如果“商城”超出约定配送时间,则应对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商城”能证明其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第14条(退款)

“商城”在用户购买申请的商品等因售罄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时,应立即取消,并在事先收到商品等款项的情况下,在收到款项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15条(撤销购买等)

① 与“商城”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在收到《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文件之日(如果收到书面文件时,商品等的供应较晚,则指收到商品等或开始供应商品等之日)起7日内,可以撤销购买。但是,关于撤销购买,如果《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则应遵循该法规定。② 用户在收到商品等后,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能退货或换货:1. 因用户责任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但是,为确认商品等内容而拆开包装等情况,可以撤销购买)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价值显著下降的情况3. 因时间推移导致商品等价值显著下降,难以再销售的情况4. 复制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等,而损坏了原商品等的包装的情况③ 在第2款第2项至第4项的情况下,如果“商城”事先未在消费者容易知晓的地方明示撤销购买等受限制的事实,或未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用户的撤销购买等不受限制。④ 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如果商品等的内容与显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用户可以在收到该商品等之日起30日内,或知道或可以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销购买等。

第16条(撤销购买等的效力)

① “商城”在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到的商品等款项。在此情况下,如果“商城”延迟向用户退还商品等款项,则应支付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计算的延迟利息。② “商城”在退还上述款项时,如果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工具支付商品等款项,应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工具的企业停止或取消商品等款项的请款。③ 在撤销购买等的情况下,退回所收到的商品等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撤销购买等为由向用户索取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商品等的内容与显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导致撤销购买等,则退回商品等所需的费用由“商城”承担。④ 如果用户在收到商品等时承担了运费,“商城”在撤销购买时,应明确告知用户谁承担该费用,以便用户容易知晓。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在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② “商城”在会员注册时不会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是,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而需要在购买合同签订前进行身份验证,并收集最少的特定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③ “商城”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告知该用户其目的并获得同意。④ “商城”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之外,如果产生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应在利用、提供阶段告知该用户其目的并获得同意。但是,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⑤ “商城”根据第2款和第3款需要获得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及将提供的信息内容)等《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用户可以随时撤回此同意。⑥ 用户可以随时要求查阅并更正“商城”持有的个人信息,“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用户要求更正错误,“商城”在纠正错误之前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⑦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应限制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数量,并对因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造成的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⑧ “商城”或从其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接收目的时,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⑨ “商城”不得预先选择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同意选项。此外,应具体说明用户拒绝同意非必要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时受限制的服务,并且不得以用户拒绝同意非必要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为由,限制或拒绝会员注册等服务提供。

第18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尽最大努力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② “商城”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③ 如果“商城”在商品或服务上从事《标识广告公平化法》第3条规定的不当标识广告行为,导致用户遭受损失,则有责任进行赔偿。④ “商城”不会发送用户不希望收到的营利性广告电子邮件。

第19条(会员的ID及密码义务)

① 除第17条情况外,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② 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和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③ 会员如果发现自己的ID和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商城”,并应遵循“商城”的指示。

第20条(用户义务)

用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 在申请或变更时注册虚假信息。2. 盗用他人信息。3. 更改“商城”上发布的信息。4.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以外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5. 侵犯“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6. 损害“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7. 在商城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信息、图像、声音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21条(链接“商城”与被链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 如果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通过超链接(例如:超链接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动画等)方式连接,则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商城”(网站)。② 链接“商城”如果在其初始页面或连接时的弹出页面上明确表示不承担被链接“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等与用户进行交易的担保责任,则不承担该交易的担保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及利用限制)

① “商城”制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② 用户不得将通过使用“商城”获得的、著作权归“商城”所有的信息,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以复制、传输、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供第三方使用。③ “商城”在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23条(争议解决)

① “商城”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处理其损失赔偿,将设立并运营损失赔偿处理机构。② “商城”将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和意见。但是,如果难以快速处理,将立即告知用户原因和处理日程。③ 在“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中,如果用户提出损失赔偿申请,可以遵循公平贸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第24条(审判权及准据法)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诉讼,应以提起诉讼时用户住所地为管辖法院,如果没有住所地,则以居住地管辖的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用户的住所或居住地不明确或为外国居民,则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